作为商标战略的具体实施者,市场主体(企业)是否规范使用商标,关系到企业自身的发展。珲春市工商局作为负责商标监管工作的职能部门,自2014年5月1日起新《商标法》施行以来,创新方法为企业在商标的注册、使用、管理、保护等方面提供法律服务,指导企业规范使用商标,有效实施商标战略。
据悉,新《商标法》增加了强化使用义务等内容,明确了商标使用定义,但在市工商局执法实践中也发现了商标不规范使用的几种情形:自行改变注册商标的行为。即商标权利人出于设计美观或产品自身存在缺陷,随意改变已经获得核准注册的商标,主要是自行改变注册商标文字字体、图形外观、只使用文字与图形组合中的文字或图形、随意添加通用名称等;超出核定的商品或服务范围的行为。一是发生在商标权利人的企业经营范围发生变更,而又想使用现有商标,未及时重新申请注册或他人已注册。二是申请注册时考虑不周全,只想到经营的一两件主要商品使用,没有长远的商标使用规划所致;未注册商标冒充注册商标使用的行为。有的企业在其商品上使用未注册商标,并标注“注册商标”字样或注册标记,让消费者误认为其使用的是注册商标。有的企业正准备申请或刚递交注册申请,尚未获得核准注册,就急于标注注册商标标志,肆无忌惮展示商品、宣传企业。还有的就是违反《商标法》第十条的禁用条款。
市工商局表示,商标注册人在使用注册商标的过程中,在享有法律赋予权利的同时,必须遵守有关商标使用管理规定,否则将由地方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予以制止,限期改正,并可以予以通报,违法经营额五万元以上的,可以处违法经营额百分之二十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经营额或者违法经营额不足五万元的,可以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等。同时,三年不连续使用注册商标,商标局不会认为是注册商标,不但不受保护,还会被撤销。此外,不规范使用注册商标超出注册商标核定使用的商品或服务范围,还存在侵犯他人商标权的可能性。
市工商局表示,接下来将进一步加强企业正确使用注册商标的工作力度,积极对其开展行政指导,主动引导帮助企业注册商标创品牌,形成质量塑品牌、品牌促发展的良性循环,当好企业商标发展、商标注册的引路人。(珲春示范区网 李娜)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