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二条: 对驳回申请、不予公告的商标,商标局应当书面通知商标注册申请人。商标注册申请人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商标评审委员会申请复审,由商标评审委员会做出决定,并书面通知申请人。 根据以上规定,当事人可以通过以下方式、途径提出评审申请: 国内当事人可以直接办理,也可以委托商标代理组织办理。外国人或外国企业申请商标评审事宜的,应当委托国家认可的具有商标代理资格的组织代理。 当事人直接办理驳回复审申请应提交以下材料: 1、驳回商标注册申请复审申请书(首页); 2、驳回商标注册申请复审申请书(正文样式); 3、商标局驳回通知书及其附件(原件); 注:1、申请人须是经商标局驳回的原商标注册申请人;应自收到商标局驳回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内提出复审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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