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周,吉林省长春市工商局公示了一件侵犯商标注册权案。该案处罚决定书载明,当事人沈某于2015年4月从浙江购进标有“上海连成(集团)有限公司”字样的潜水排污泵29台。后经上海连成(集团)有限公司举报,当事人销售的产品系假冒。
长春市工商局认为,当事人的行为属于《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三)项规定的违法行为。依据《商标法》第六十条的规定,该局对当事人作出罚款25万元的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