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月1日《长春市著名商标认定和保护条例》实施
不得滥用“长春市著名商标”
本报记者 祝微 30日,记者从长春市工商局获悉,《长春市著名商标认定和保护条例》将于6月1日正式实施。该《条例》将长春市著名商标认定和保护的相关规定由办法上升为条例,增加了罚则条款,能够更加有效地保护注册商标专用权。这意味“长春市著名商标”字样不得随意使用。
《条例》规定,将与他人著名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标识,在同一种或者类似商品上,作为商品名称或者商品装潢使用,误导公众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制止侵权行为,并处以非法经营额三倍以下罚款;非法经营额无法计算的,处以3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在不同种或者非类似商品上,作为商品名称、包装、装潢使用,使购买者误认为是该著名商标商品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以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著名商标专用权被侵害,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二条规定的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情形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制止侵权行为,并处以非法经营额二倍以上三倍以下罚款;非法经营额无法计算的,处以3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条例》规定未经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认定,在商品或者服务上擅自使用“长春市著名商标”字样或者标志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3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据了解,我市现有注册商标23896件,驰名商标35件,吉林省著名商标218件,长春市著名商标257件,地理标志4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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