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据最新发布的《国歌法草案》初稿规定,不得变相的将国歌用于商标、广告、公告场所BGM等场景。侮辱国歌情节严重的,将追究刑事责任,情节较轻者,由公安机关处以十五日以下拘留。

《国歌法草案》初稿规定如下:

第一条 为了维护国歌的尊严,规范国歌的奏唱、播放和使用,增强公民的国家观念,发扬爱国主义精神,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第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歌是《义勇军进行曲》。

第三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歌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的象征和标志。

一切公民和组织,都应当尊重国歌,维护国歌的尊严。

第四条 下列场合,应当奏唱国歌:

(一)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开幕会议、闭幕会议;

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全国委员会和地方委员会开幕会议、闭幕会议;

(二)宪法宣誓仪式;

(三)升国旗仪式;

(四)各级机关组织的重大庆典活动、重要表彰仪式、重大纪念仪式、国家公祭等;

(五)重大外交活动;

(六)重大体育赛事;

(七)其他需要奏唱国歌的场合。

第五条 奏唱国歌,应当按照本法规定的歌词和曲谱,不得修改国歌歌词,不得采取损害国歌尊严、影响国家形象的奏唱形式。

第六条 奏唱国歌时,在场人员应当肃立,举止庄重。举行升国旗仪式奏唱国歌时,在场人员应当面向国旗,着制式服装的现役军人、人民武装警察、人民警察等人员行举手礼,其他人员行注目礼。

第七条 国庆节、国际劳动节、元旦、春节和其他重要节日、纪念日,中央人民广播电台、中国国际广播电台和中央电视台按照规定时点播放国歌。

第八条 外交活动中奏唱和播放国歌的场合和礼仪,由外交部规定。

军队奏唱国歌的场合和礼仪,由中央军事委员会规定。

第九条 国务院确定的主管部门组织审定用于演奏的国歌标准曲谱,录制用于播放的国歌官方录音版本。国歌标准曲谱和国歌官方录音版本,应当在中国政府网上发布。

在本法第四条规定的场合奏唱、播放国歌的,应当使用国歌标准曲谱和国歌官方录音版本。

外交部及驻外外交机构应当向有关国家外交部门提供国歌标准曲谱和国歌官方录音版本,供外交活动中使用。

国务院体育行政部门应当向有关国际组织提供国歌标准曲谱和国歌官方录音版本,供国际体育赛事中使用。

第十条 不得在私人丧事活动等不适宜的场合奏唱、播放国歌。

国歌不得用于或者变相用于商标、广告、公共场所使用的背景音乐等。

第十一条 国歌列入全日制小学一年级音乐课教材。

全日制中学、小学应当将国歌歌词和曲谱作为爱国主义教育的重要内容,组织学生学唱国歌。

第十二条 新闻媒体应当积极开展对国歌的宣传,普及国歌奏唱礼仪知识。

第十三条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对本行政区域内国歌奏唱、播放和使用,进行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教育、文化、体育、公安、工商行政管理等有关部门以及军队有关部门,在各自职权范围内对国歌的奏唱、播放和使用,进行监督管理。

第十四条 在公共场合,恶意修改国歌歌词或者故意以歪曲、贬损方式奏唱国歌,损害国歌庄严形象的,由公安机关处以十五日以下拘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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