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8日,省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一次会议审议了《长春市著名商标认定和保护条例》(以下简称《条例》)。
当前,拥有驰名、著名及知名商标的数量是衡量一座城市综合实力的重要标志。近年来,长春市结合自身产业结构特点,大力实施商标战略,积极培育驰名、著名、知名商标。使长春市驰名商标由2005年的1件跃升至30件,省著名商标由60件增加到188件,市著名商标由64件增加到257件。2011年10月25日,经吉林省工商局批准将“长春市知名商标”改为“长春市著名商标”。目前,“长春市著名商标”已经成为推荐认定驰名商标、省著名商标的必要条件。
据悉,《条例》第二十四条规定,将与他人著名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标识,在同一种或者类似商品上,作为商品名称或者商品装潢使用,误导公众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制止侵权行为,并处以非法经营额三倍以下罚款;非法经营额无法计算的,处以三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在不同种或者非类似商品上,作为商品名称、包装、装潢使用,使购买者误认为是该著名商标商品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以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
《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著名商标专用权被侵害,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二条规定的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情形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制止侵权行为,并处以非法经营额二倍以上三倍以下罚款;非法经营额无法计算的,处以三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二十六条规定,未经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认定,在商品或者服务上擅自使用“长春市著名商标”字样或者标志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三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第二十七条规定,在经销的商品上,使用与著名商标标志近似的标志,使购买者误认,造成与著名商标商品相混淆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其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以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