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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正轩品牌设计有限公司    发布时间:2014-11-24
第一、在商业经营环节中,商标的使用涉及与商品的制造直至商品销售有关的所有环节,既包括原材料的提供,标识的制作、产品的加工、拣选等制作产品的商品初级阶段,也包括商品的再包装(修饰性)、仓储、运输、销售等实现产品转化为商品的成型阶段。
第二、在商标表现形式上,商标的使用不仅指直接在商品上或者商品包装物上标注或者贴附商标,还包括为销售商品而开展的必要的、辅助性交易活动所使用的物品,比如合同、帐簿、商品交易文书等,同时,还包括为推销商品做出的所有努力,比如商品广告宣传、商品展示。
第三、商标的使用不仅包括商标注册人自己的真实使用,还包括通过商标使用许可等方式,授权他人使用,即他人被授权使用注册人的商标的,视为商标注册人自己的使用行为。
第四、商标使用人对商标的使用,应当是商业性使用。商业性使用行为不仅包括商业经营中的蠃利性行为,还包括为树立商标形象、树立与商标关系密切企业形象所做的非蠃利性行为,比如以商标命名的社会公益性活动,比如知识竞赛、文艺演出、体育比赛等等。在上述商标使用形式中,仅仅出于维持自己的商标而通过媒体公布等社会公开方式昭示自己商标注册情况的行为,是否视为商标的商业性使用行为,笔者认为尚需进一步研究。提出商标的商业性使用实际上对防御性注册商标提出挑战。像防御性注册商标一般情况下都不会被商标注册人真正使用在被核定的商品上,它是对主要商品上商标专用权的被动保护方式,即纯防御性注册,这样的做法往往防不胜防,大多不会存在所核定商品上的实际混淆后果。而且还造成商标资源的浪费,给注册人带来极大的物质上和精神上的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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