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回首页 品牌设计 成功案例 联系我们
logo设计 VIS设计 包装设计 画册设计
商标注册 申请指南 商标分类 商标查询 商标转让 商标知识
商标新闻 商标续展 审查标准 商标案例 驳回复审 商标故事
 
关于正轩 商标注册 商标设计 品牌设计 商标查询 注册流程 商标交易 驰名商标 著名商标 成功案例 领证通知
 
来源:正轩品牌设计有限公司    发布时间:2010-10-27

     所谓商标的显著特征(又称显著性),即是指商标易于区别含其他商标的商品、服务等的可识别性和独特性,消费者可以凭借该商标特征区别商品或服务的出处、特点、信息等。商标的特征越显著(即具有独创性的显著特征),其区别作用就越大,越有利于一般消费者识别。此处所指的独创性,是指靠智力所确定的非常见常用的字词、图形及其组合,属于大众化的常见的花鸟虫鱼、吉利语言或其他事物一般缺乏独创性。

    由于对商标的显著特征的审查实行的是否定审查方式,而且商标所使用的文字、图形涉及范围非常广,法律无法回答那些商标具有显著性的问题,所以只能列举一些不具有显著性的情形和例子。

    一般情况下,以下几种商标被认为不具备显著特性:

    (1)以本行业通用的商品名称、标志、图形作商标;

    (2)以与本商品有关联的文字、图形作商标的;

    (3)以表示商品的质量、主要原料、功能、用途等特点的文字或图形作商标;

    (4)以地理名称作商标的(注:集体商标、证明商标有例外);

    (5)商标的文字、图形过于繁杂或使用繁多称谓的图形;

    (6)以极其简单的几何图形、以普通字体写的两个以下的数字或字母(如一条直线,一条曲线,一个规范的三角形、或圆等)所构成商标全部或主体部分的等;

    (7)使用国家或行业颁布的统一专用符号作为商标,也被认为是不具备显著性的。

    商标的显著性并不是绝对的,商标设计虽然要注意显著性问题,单一个商标是否具备显著特征,在很大程度下取决与使用的情况。

 

上一篇:关于商标注册优先权规定的问题 下一篇:商标异议复审申请 / 答辩
相关阅读
·商标注册申请需要提交那些文件[2010-10-26]
·关于商标注册优先权规定的问题[2010-10-26]
·未注册商标法律地位[2010-10-26]
·什么是商标应具备的显著特征?[2010-10-27]
·商标异议复审申请 / 答辩[2010-11-29]
 
联系我们
地址:长春市南湖大路1975号
      中国城建大楼A座2313室
电话:0431-85694663
传真:0431-85694663
手机(Mob):13604427706
QQ:56704108  422903653
网址:www.ccclogo.com
信箱:ccclogo@vip.qq.com
商标分类
01类 02类 03类 04类 05类
06类 07类 08类 09类 10类
11类 12类 13类 14类 15类
16类 17类 18类 19类 20类
21类 22类 23类 24类 25类
26类 27类 28类 29类 30类
31类 32类 33类 34类 35类
36类 37类 38类 39类 40类
41类 42类 43类 44类 45类
正轩服务
沟通洽谈确定合作意向
采集资料调研标志定位
展开设计挖掘标志要素
确认正稿方案客户签收


关于正轩 | 企业文化 | 信息反馈 | 互利合作 | 相关服务 | 联系我们
长春市正轩品牌设计有限公司 吉ICP备09000311号 Copyright@2010Zhengxuan.All Rights Reservwd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 中国商标网 中国商标专网
吉公网安备 22010202000868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