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商标注册标记的使用,新法与原法律的规定有所不同,主要表现在两个字上,即将“应当”标注,改为“有权”标注。两字之差实际是进一步明确了:商标注册标记的使用完全是商标注册人自己的权利,他人无权干涉。注册标记使用与否,直接后果是强调了注册人是否愿意通过标记的使用,对社会公示其商标权利状况。如果注册人积极地予以公示,不断在商品上提醒他人这些属于自己的权利范围,则他人的擅自使用就存在善意使用的可能性。因此,笔者认为,在判定商标侵权意义上,对擅自使用标有注册商标标记的侵权行为较之未标注的,其应当承担的行政处罚可以偏重一些,即:标记使用与否,对其承担的法律责任应当有所区别。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