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97年,北京市某小吃店在第43类的“餐馆”服务上申请了“老白魁”商标,该商标于1998年6月21日经国家商标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644期公告上。在公告期限内,北京集佳代理北京市某老号饭庄有限公司对该商标提出了异议申请。1999年,国家商标局下发(1999)商标异字第5079号裁定,裁定异议人的异议理由成立,“老白魁”商标不予核准注册。
北京市某小吃店不服上述裁定结果,于1999年12月8日向商标评审委员会申请复审。
商标评审委员会裁定认为,被异议商标违反了现行《商标法》第31条的规定,不应核;隹注册。申请人所提异议复审理由不成立。第1209941号“老白魁”商标不予核准注册。
点评
本案不同于一般的异议或异议复审案件,其不同之处主要在于这个案件要着重考虑1957年公私合营之时的历史背景,因此与普通商标案件相比,不仅要考虑案件的基本事实,还要考虑在新中国成立初期特殊历史背景下所形成的某些历史遗留现象。在本案中,关键在于抓住了公私合营之后被申请人北京市某老号饭庄有限公司一直经营“白魁”招牌,并经营至今,在消费者心目中已经具有极高知名度,并被评为“中华老字号”的事实,列举了大量的证据以证明被申请人对于“白魁”招牌所作出的突出贡献。因此,虽然申请人在先申请了“老白魁”商标,但由于被申请人近半个世纪以来对“白魁”饭庄的持续经营及广泛宣传,申请人“老白魁”商标的注册,必然会造成消费者的混淆和误认。因此,“老白魁”商标不应被核准注册。 |